沪地税地[2002]2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19
摘要: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土地出让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2]21号       2002-03-19


市财税六分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契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沪地税六税[2002]16号)收悉。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契税政策,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土地出让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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