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2]21号 2002-03-19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契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沪地税六税[2002]16号)收悉。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契税政策,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土地出让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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