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517号 1998-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80号)转发给你们,我局经总局批准印制的电脑滚筒式通用“缴税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书”继续使用,“退税专用章”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领用时间另行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