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劳社发[2003]16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04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辽劳社发[2003]14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3]16号               2003-3-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本办法,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条件和发放程序,切实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3月4日

辽宁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辽劳社发[2003]14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在我省境内城镇居住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具备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发证权限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化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核发权属于县以上(含县,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印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无效。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失业证(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出具证实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证明);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本人身份证;

  5、本人户口簿;

  6、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

  (二)申领发放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向本人居住的社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表》。

  2、社区要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下岗失业前所在企业性质、申请人身份、就业状况及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认定。对认定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要在本社区内张榜公布。经公布后群众没有意见的,可将申请人填写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表》,连同失业证(或下岗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

  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接到申报经核实后,报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5、发证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后,要将获证人员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名单报送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获证人员名单后,应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再就业优惠证》已发字样。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委员会的独立工矿区,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依照上述程序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三)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社区办理工作时限10个工作口(含张榜公布时限5个工作日);街道办理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县(市)办理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全省通用。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时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三)《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获得《再就业优惠证》后未就业,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回发证机构的,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时间内未向发证机构交回《再就业优惠证》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待遇期间,《再就业优惠证》交由用人单位保管。

  (六)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鉴。

  (七)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立登记台帐,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数据库。

  (八)《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份进行。年审由原发证机构负责。

  (九)《再就业优惠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不予补发,但可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

  (十)《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工本费从各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由1位汉字、1位英文大写字母和10位数字组成。左起第1位汉字为市名简称;第2位英文大写字母为县区代码(由各市自行确定);第3至6位数字为出生年月;第7位数字为性别(男性为1,女性为2);第8位至12位数字为发证顺序编号。例如:沈阳市和平区一男士,53年12月生人,第一个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为:沈A5312100001号。

  五、处罚

  对转让、出租、借用《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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