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输电线路搬迁费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97号 2005-05-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省电力公司《关于请求明确福清市政府对我公司220伏输电线路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函》(闽电[2005]函63号),请求对其收到福清市政府6311万元的输电线路搬迁补偿费用予以比照省局闽国税函[2003]15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进行所得税处理。目前内资企业尚无此类规定,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称如实际是迁建补偿可以不作收入征税,但不能提折旧。如果只补没有建,要作收入征税。因此,同意因拆迁修建新输电线路,当地政府的搬迁补偿费用可不作收入征税,但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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