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20]10号 2020-10-1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振投资信心,稳定和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推动形成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对外开放 (一)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政策法规,多形式全方位开展外资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有关政策。严格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支持外方在华投资的整车企业之间按规定转让积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一我省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在我省区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鼓励外资机构进入我省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省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提高引资引智引技质量效益。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服务工作。(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推进落实取消在陕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要求的有关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外国银行可以在我省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有关规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国家关于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股东范围的有关规定。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在陕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含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在陕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入外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十)加大利用外资招商力度。各市(区)可以合理设定利用外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与标准,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区)组建专业化国际招商机构,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鼓励择机赴境外开展专业化、小规模、高效率投资促进活动。外事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国际招商活动出国(境)审批服务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开展市场化招商,采取委托第三方国际投资服务机构等方式进行国际招商,并依据实际成果给予奖励。建立外资签约项目落地跟踪评价机制,鼓励各市(区)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指导、支持陕南中医药产业和陕北煤化工产业等国际招商活动,扩大陕南陕北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开放水平。(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制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施办法,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落户陕西,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可预期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参与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外资企业和外资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时,鼓励外资企业和外资研发机构与我省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并对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同等享受优惠政策。(省科技厅负责) (十四)制定我省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具体措施,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根据自贸试验区需求,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依法将省、市、县三级管理事项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委托)。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叠加优势,加大口岸设施配套力度,打造自贸试验区产业聚集高地,指导完善自贸试验区产业规划,围绕“一个功能区、一项特色产业、一支招商队伍”,加大在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高端制造、医药健康、现代农业、临港、临空、文化旅游、会展业等产业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省商务厅、西安海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与运营。重点推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带一路”中欧国际合作产业园、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通航产业园、榆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能源化工国际合作产业园、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日现代中医药产业园等建设。(省商务厅负责) (十六)建立全省统一的外商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和质量,综合改善营商环境。建设我省利用外资法律人才库,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十七)积极开展金融政策试点。在西安市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构建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基础,账户业务规则统一,适当实现“资金管理”与“账户管理”分离,适应人民币国际化和外汇管理需要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减少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审批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展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支持陕西引入高端外籍人才,简化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手续。支持省内外资参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十八)优化外债管理模式。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优化对外债权债务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可到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十九)落实国家移民管理局统一部署,在陕西全面执行12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扩大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放宽签发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对象范围,拓宽外国人才引进对象范围,提高外国人服务管理水平。(省公安厅负责) (二十)提高外国人来陕工作便利度。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邀请来中国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凭邀请单位函件和高校就读证明等材料,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1年的签证进行实习活动。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陕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若创业成功或被相关单位聘用,应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外资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鼓励外资项目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有偿使用、建审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全省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受理机制。各市(区)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诉协调工作。(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各市(区)、各部门应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各市(区)应依照省、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各市(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省司法厅、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要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开展标准化服务,提供标准咨询、标准信息交流、标准比对分析、标准跟踪研究等方面服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七)各市(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审理,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完善全省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围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中国(陕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中国(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推动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着力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求实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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