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6]138号 2006-6-27 税屋提示——
1.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在符合下列规定前提下,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目)确定。 (一)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9%。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