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65号 1996-08-1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竹、藤、柳、草、蒲、芦产品应列入农业产品范围。 竹、藤、柳、草、蒲、芦产品是指经整理、浸泡、切割、剥离等等工序后制成的各种规格、形态的竹、藤、柳、草、蒲、芦加工品,包括利用上述产品编织加工制成的产品。 二、精制茶和茶饮料不应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精制茶是在初制毛茶阶段进行再加工,主要经过断切、筛分、提炼等工序及加入香料、花料、药物等等制成的成品茶,包括精制红茶、乌龙茶、绿茶及花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各类袋泡茶。 三、本十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农业产品适用税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凡错用税率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本市购货方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不得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销售从外省市购进的农业产品,其进项税款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按17%税率或13%税率注明的税款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7%税率征扣的,不再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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