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三[1989]862号 1989-10-3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对人汽一公司、二公司、电车公司、公司机关、科研所、党校等六个实行财政大包干单位的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等用地,考虑到今年政策性亏损等实际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公交总公司所属的长途汽车公司有关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4.对公交总公司所属的其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并分别由其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5.有关区县分局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贯彻落实。并于11月底前将1989年1—3季度已征税款(不含1988年11—12月份税款)按有关征免规定办理退补税手续。对其减免税申请人再另行批复。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反映给市局。 附件:国税地字[1989]9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1989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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