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发[2010]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9
摘要: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发[2010]3号        2010-01-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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