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发[2010]3号 2010-01-1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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