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2]19号 2002-05-2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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