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字[1994]11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18
摘要:根据我省情况,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包括切面、湿面条、馄饨皮、凉皮、米皮、米线、米粉、凉粉、年糕、糍粑、春卷、粽子、面筋、饺子、包子、元宵等生面食,不包括挂面和副食品以及将上述食品速冻后的食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税字[1994]117号            1994-05-18

  税屋提示——依据豫地税函[2009]4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根据我省情况,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包括切面、湿面条、馄饨皮、凉皮、米皮、米线、米粉、凉粉、年糕、糍粑、春卷、粽子、面筋、饺子、包子、元宵等生面食,不包括挂面和副食品以及将上述食品速冻后的食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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