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银行征免地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104号 1998-10-08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凡设立在我市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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