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9]22号 1999-01-2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766号)中明确规定;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上述各项费用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因此,为切实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发布施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8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发布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第610号)等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对现未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使用地税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的发票,并依法申报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印制和发放等具体管理办法仍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征字[1997]553号)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管理,将其作为保证今年地税收入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重点。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在3月底之前对所辖区内应当依法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彻底地清理整顿。对按照规定应当使用税务发票而未使用的单位,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手续,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依法征税。省局将结合全国统一发票大检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发票的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由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失职行为造成税款流失和发票管理混乱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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