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67号 1995-5-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完善发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现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分局的审批权限 (一)领购发票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领购普能发票,十万位以下的(含十万元)由发票科长审批,百万位以上的(含百万位)由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 2.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位以下的(含十万位)由发票科长审批,每次限量供应一至二本,特殊情况需供应三本的,由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百万位以上的(含百万位),对于年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且财务制度较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每次限量供应一本。对于其他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予审批供应,确实需要使用的,经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每次限量供应一本。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填纳税人在申请领购百万位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上一月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以及《发票领购簿》一并提供给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否则,不予批准供应。 (二)印制发票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格式的普通发票,万位以下的(含万位)由发票科长审批。 二、市局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格式的普通发票,十万位以上的(含十万位),由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发票处审批。 纳税人申请印制自拟格式的出口专用发票,由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发票处审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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