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批量调整定额工作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105号 2007-04-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审批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统一制订了《批量调整定额工作流程(SZGS-SJJG-ZGWI021)》(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该流程适用对象。同类型纳税户或同一专业市场内的纳税户在经过典型调查后有多户需要调整定额,并且调整方式基本相同,可以执行批量调整情况的适用本流程。 二、典型调查与典型调查报告。《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207号)中规定的典型调查结果必须按户录入CTAIS(双定户管理岗下的“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模块),该典型调查结果一方面作为同类纳税户定额核定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基于该调查结果形成典型调查报告作为批量调整的依据。典型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调查对象(行业或市场,以及纳税人明细)、整体的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结论以及拟调整意见;报告须经主管科领导认可方可作为批量调整的依据。 三、该流程的流转环节。双定户管理岗将典型调查报告及《定额批量调整审批表(ZG31WS001)》(见附件2)经科领导审批后送主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批量调整定额”模块录入审批结果,然后打印调整公告或分户调整通知书。具体CTAIS操作见《个体户定期定额优化管理操作手册》(见附件3)。 四、作业指导书。各单位应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征管处”,查阅此《批量调整定额工作流程(SZGS-SJJG-ZGWI021)》的最新有效版本。此工作流程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发文通知,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此文档,并更新版本号。 另外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207号)第十条要求,针对工作量巨大的部分单位,建议优先调整那些多年未调整的双定户(清单见附件4),以及各专业市场的纳税户。并且对于存在大量代开发票(含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的双定户,各主管单位应尽量敦促纳税人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自开发票金额经常超过定额的双定户,各主管单位应敦促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纳税。 附件: 1.《批量调整定额工作流程(SZGS-SJJG-ZGWI021)》 2.定额批量调整审批表(ZG31WS001) 3.个体户定期定额优化管理操作手册 4.2006年1月1日前未调整定额纳税人清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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