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17
摘要:凡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不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则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此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发[1994]40号              1994-11-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泰顺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泰税政[1994]106号请示悉。对你县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凡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不参与施工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则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此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17日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