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8]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12-25
摘要: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8]83号          2008-12-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为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利用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的有利时机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必将有利于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有利于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浙江是资源小省,特别是油品资源完全依靠省外、国外供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国务院12月18日宣布下调成品油价格,同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中央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全面把握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二是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三是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四是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五是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

  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是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二是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三是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四是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五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实行成品油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实施后,我省成品油零售价格由分三个价区作价调整为一个价区、实行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作价管理。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

  (二)修订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后,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出租车和道路客运现有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三)认真落实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全面掌握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我省种粮农民、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影响,财政部补贴办法出台后,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补贴办法,确定补贴方式,明确发放渠道,保证国家安排的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地迅速落实到位。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国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和补助政策出台后,省交通等部门要尽快研究提出我省逐步有序取消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并以省政府名义及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在尚未正式实施前,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加快建立普通公路发展和港航建设的投融资机制。成品油税费改革前,以养路费为主的交通规费是我省交通建设投融资的重要平台。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整合现有资源,抓紧研究建立普通公路和港航建设投融资体制,促进公路和港航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制定出台相关资金分配使用的管理办法。财政、交通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预算衔接和交通建设融资工作,抓紧制定出台改革后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分配原则,切实做好与2009年收支预算的对接。近期特别要抓紧做好2009年1月1日起的资金预拨等工作,确保人员经费、养护经费和相关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七)统筹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实行多渠道安置,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严格把关,及时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防止突击进人。要通过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税务部门接收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等措施,做好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工作。国家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出台后,省交通、人事(编制)、财政、国税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我省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四、切实加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关系到成品油供应保障,关系到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要求高,难度大,情况复杂。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交通、税务、人事(编制)、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扎实推进改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及时分析掌握本地区改革实施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的工作责任,把人员安置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保证队伍稳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规定,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漏缴公路养路费等收费的,应明确责任,及时追缴到位。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搞好宣传,确保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力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前提、背景、目的、内容、时间。通过广泛宣传、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25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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