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7]80号 1997-12-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对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8日 附: 河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为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的,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清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 (五)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请示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地方税务机关。 (六)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或逐级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即县(市)区及其以下企业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市级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省级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但对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8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下(包括市级)企业,要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地方税务征收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请示,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减免税请示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告,经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有权停止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四月底前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写出书面总结县省局,省局每年对各市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的,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 (二)各地要建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报表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除文字报告外,还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汇总表》,报表式样见附件。各市统计所用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分户统计表》的具体格式由各市自定。 八、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度起施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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