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磁县供电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76号 1998-04-2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磁县供电公司9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邯地税函[1998]4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关于财税字[1997]22号文件的执行时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可追溯到新税制实施之日即1994年1月1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征免税问题 磁县供电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如果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二、关于超指标加价款征税问题 磁县供电公司按《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冀政[1992]111号)的规定向用户收取的超指标加价款,经与省财政厅联系,这部分款项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按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冀政[1992]111号文件第七条“按本办法征集的资金按实际征集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提取经费和劳务费,并免征各项基金和税收”的规定,是我省在1994年以前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税制实施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减免税政策早已清理,停止执行。 三、关于110KV变电站集资款征税问题 磁县供电公司收取的110KV变电站集资款是县政府决定收取的,这部分集资款,不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各级、各部门应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依法治税,加强管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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