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5]26号 1995-08-17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政府同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之一,我省地税系统组建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有的地方对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代扣代缴税款工作未认真落实;新办公司、有些金融机构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征收工作较为薄弱;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隐蔽,难以监控,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等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征收个人所得税直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 (一)必须把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事关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振兴和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的高度来认识,坚决克服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不利于吸引人才及税源零星分散不是收入主要等模糊观念。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特殊政治意义和重要经济意义;充分认识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杠杆作用,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是社会赋予我们的一种责任,是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当前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抑制个人收入悬殊,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巩固税制改革成果、保证新税制有效实施的需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是个具有巨大发展前景的税源,将越来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是增强福建经济实力的需要。 (二)必须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领导,摆上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员、市长及县长要亲自过问,定期或不走期地听取税务机关关于个人所得税工作情况专题汇报;适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敦促落实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申报个人收入,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建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组织、监督、检查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工作中,支持税务部门开展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 二、落实和推广“双向申报”试点,大力推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一)全省的电力、金融、邮政电信、烟草、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等九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各地必须认真落实,切实抓好。 1.九行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别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单位财会人员代为申报的,应在申报表“授权人”栏签章,或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以明确法律责任。否则,均视为个人不申报,按有关规定处罚。 2.九行业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扣缴义务,特别对支付工资以外的补贴、津贴、奖金等个人收入应如实扣缴和申报;对支付两类人员的其他收入,以及支付其他单位的个人收入,均应同时扣缴和申报。对应扣未扣、少扣、漏扣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3,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双向申报”稽核工作,加强对纳税大户宣传辅导。适时配备电脑设备,大力开发和运用计算机应用软件,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有条件的地方,下半年始“双向申报”试点范围可扩大到各类设计院(所)、研究所、事务所。 三、严格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一)依照税法规定,所有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都具有法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表》,按期重新登记。各扣缴义务人不论是否发生扣缴事项,都必须按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无扣缴事项的,在报告表“扣缴税款”栏内应填“0”。凡报白表的,一经查出扣缴事项,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二)企业事业单位发包给个人经营的,单位要严格监督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包人应在签订协议后的30日内将承包、承租的协议、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并督促或通知承包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发包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税务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金融机构、邮电、民政、体委部门支付给个人的中奖、中彩收入,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监督财务部门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入,首先要追究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五)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除由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外,严格按规定处以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对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计算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缴的税款,不予支付代扣缴税手续费。 四、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调查,抓注重点,攻克难点,消灭空白点,挖掘新增长点 (一)加强八类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社会上形成的高收入群体,如部分个体工商户,农副产品收购贩运户,金融投资中获高利者,新办公司经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承包、产品开发承包者,特殊技能人员等等,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征管。对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论帐务上是否作分配处理,均视同私营业主取得的红利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广辟税基,挖掘六个薄弱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各地应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个人股东红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的承包者、合伙人取得的承包、红利收入,企事业单位支付内部职工集资的利息、股息收入,私人代办公用电话的劳务报酬收入,农村基金会支付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私房出租收入等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只要有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又符合《征管法》的举措,都可积极试行。 五、深入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一)下半年结合税收大检查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认真剖析代扣代缴及“双向申报”较为薄弱的一二个行业,并列入重点,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开展检查。具体检查方案由省地税局制定下达。 (二)要敢于碰硬,查处大案要案,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支持,敢于碰硬,抓任一二个典型案件,坚决于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各地对查出的偷逃税者应依法处罚,对只补不罚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哪一级查出的个人所得税悦款直接入哪一级金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省直各单位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5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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