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经开区税务局关于优化增值税申报比对和抵扣勾选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要求,受票试点纳税人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勾选抵扣。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抵扣勾选、申报比对工作,自2023年5月申报期起,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勾选抵扣发票的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同一属期,请先在“税务数字账户”完成对应扣税凭证的勾选确认操作。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的,请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归类。为避免因勾选抵扣操作失误导致申报比对异常,请您仔细阅读《操作手册》中列举的具体操作内容和注意事项。感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新增增值税抵扣勾选、申报比对操作手册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勾选和申报表填写 (一)勾选抵扣 除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外,纳税人纳入受票试点后次月开具或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勾选确认后再进行申报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商品编码为“农产品”类的货物,且在纳入受票试点次月后开具。 1.先“处理”再勾选 税控设备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和3%农产品专用发票,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完成确认后,才可在【抵扣勾选】进行勾选操作。 1)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 *纳税人需要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选择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部分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其中“部分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纳税人要填写“农产品部分金额” *系统以该金额×9%计算可抵扣税额后带入【抵扣勾选】页面,后续需在【抵扣勾选】页面进一步进行勾选操作。 2)从小规模处购进3%农产品专用发票 *3%征收率农产专用发票需要在纳税人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选择“按票面税额抵扣”或“按票面金额和基础扣除率计算抵扣”。 *“按票面金额和基础扣除率计算抵扣”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生产或提供低税率的货物服务、生产高税率的货物和及生产高税率的货物又生产或提供其他货物服务且分别核算。对于未分别核算的纳税人,只允许按照票面注明税额抵扣。 *由于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票在计算可抵扣税额时,需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和会计核算情况,执行不同的抵扣政策,因此需纳税人在此页面进行确认,后续需在【抵扣勾选】页面进一步进行勾选操作。 2.直接勾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9%农产品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全电和税控),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进行勾选操作。 3.先“录入”再勾选 税务机关税控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3%农产品专用发票,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完成录入后,才可在【抵扣勾选】进行勾选操作。 (二)申报表填写 勾选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符合条件分开核算的3%征收率农产品专用发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栏次。 注意: 1.纳税人取得的9%农产品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现有业务要求填写申报表。 2.纳税人当月勾选的发票和海关缴款书,要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进行“申请统计”和“统计确认”操作。 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勾选和申报表填写 (一)勾选抵扣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中选择“是否用于增值税加计扣除”,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 注意: 1.纳税人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操作的发票必须选择商品编码为农产品类的货物且必须纳入用票试点后次月开具的发票。 2.“本次加计扣除税额”小于等于“剩余可加计扣除税额”。 3.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归类。 4.纳税人当月勾选的加计发票或海关缴款书,要在次月申报期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进行“申请统计”和“统计确认”操作。 (二)申报表填写 勾选的符合农产品加计扣除的税额要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次。 三、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勾选比对 (一)勾选抵扣 纳税人纳入受票试点后次月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勾选操作。 (二)申报表填写 勾选抵扣的代扣代缴凭证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税额填写。 四、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填写 前期已勾选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应作进项转出的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栏次。 前期已勾选加计抵扣的农产品,应作进项转出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栏次。 天津税务经开区税务 2023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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