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7号 1997-09-05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当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的识别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的农业税收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 二、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式样,本着庄重、方便、实用的原则,采用封皮套内芯,立式长方形式样。 封皮采用人造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95mm×65mm。内芯为塑胶封压。左、右芯可对折插入封皮。左、右芯规格分别为85mm×60mm。 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使用的农业税收检查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墨绿色、内芯为白色。少数民族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纳税人履行检查任务时使用的农业税收检查证,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具体式样规格详见图样(附后)。 三、农业税收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八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加“农税”;八位编码中,第一、二位为地(市、州、盟)的编码;第三、四位为县(市、旗、区)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 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五、六、七、八位数字为持证人员的顺序。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第1号农业税收检查证:石家庄市编号为01,新乐市编号为03,则该农业税收检查证编号为“冀农税01030001”。 四、农业税收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和职务。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局名称及持证人现任职务。 (二)检查范围。统一填写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三)发证机关。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地方税务局钢印。 (四)相片采用一寸黑白或彩色免冠正面近照。 五、各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发放工作。领用证件的数量、时间以及持证人的有关情况要登记造册。在换发新证的同时,应当将原农业税收检查证收回缴销,以保证农业税收检查证合法、严肃、有效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接此通知后,请安排好农业税收检查证发放工作,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启用本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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