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基字[1998]732号 1998-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厅(局):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1998年11月26日 税 屋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补助经费分为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它经费。 1.人员经费:用于补助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开支的工资、福利费用; 2.公用经费: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包括: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会议和资料收集等费用; 3.其它经费:补助直接用于征收工作的其它支出。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为加强征收手段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补助经费的安排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情况挂钩,优先补助积极组织征收并将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的征收部门; (二)补助经费的安排与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情况挂钩,优先补助地方政府支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视征收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管理的征收部门。 第五条 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与下达: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土资源部,抄报财政部; (二)国土资源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下年度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并连同下年度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于每年12月底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和有关规定,经综合平衡后,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七条 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补助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负责审批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第九条 各级征收部门应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决算管理规定。经费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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