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的认定 购房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作为证明材料的,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参照社保断缴情况认定。 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纳税额为零的,审查当月社保缴纳情况,当月社保已缴纳的,不视为断缴,当月社保未缴纳的,视为断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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