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23
摘要:按照授权拟定了我省《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尽快落实水资源税改革,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24年11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ahczsztfc@163.com。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24〕28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授权拟定了我省《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尽快落实水资源税改革,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24年11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ahczsztfc@163.com。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3日

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除贯流式火力发电之外的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税 屋附件: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取用(耗)水类别 税额标准
地表水 淮河流域与合肥市、滁州市 0.12元/m³
其他地区 0.08元/m³
淮河流域与合肥市、滁州市特种取用水 0.24元/m³
其他地区特种取用水 0.16元/m³
地下水 浅层地下水 一般地区 严重短缺和超载区
城镇公共供水 0.15元/m³
特种取用水 0.3元/m³ 0.45元/m³
其他取用水 0.15元/m³ 0.2元/m³
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 0.15元/m³
中深层地下水 一般地区 严重短缺和超载区
城镇公共供水 0.3元/m³
特种取用水 0.6元/m³ 0.9元/m³
其他取用水 0.3元/m³ 0.45元/m³
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 0.3元/m³
水力发电 0.003元/千瓦时
贯流式火力发电 0.001元/千瓦时
注:1.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对应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2.对超计划取用水部分,超出计划(定额)20%及以下、在20%-50%(含)之间和高于50%的部分,分别加按原标准的2倍、3倍和4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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