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规综[2024]4号 2024-12-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80号),根据《国务院转批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10元/m²~90元/m²。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3%。 我省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级住房城 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含市辖区、县和县级市)具体征收标准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征收方式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经批准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实际补缴已减免费用。 五、减免规定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下列工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中国家对减免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 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 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 2.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 3.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 5.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7.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8.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六、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依项目审批权限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030156)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七、信息共享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等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工作,推动实现征管信息互联互通。 八、监督管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隐瞒、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市县可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59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减免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晋财综函〔2015〕3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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