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46号 2005-07-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起,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税 屋附件: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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