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09]19号 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2-11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采集车价信息,编制《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货便函[2009]19号      2009-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为了做好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及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报工作

  (一)采集范围

  1、国产车辆:本辖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车辆。

  2、进口车辆:进口的全部应税车辆。

  (二)采集单位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三)采集内容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的规定确定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2、所有乘用车都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所表明的数据采集排气量(ml)、额定载客(人)、额定载质量(kg)等信息,所有采集数据均保留整数。

  3、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采集车价信息,编制《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报表编制要求如下:

  (1)表中“序列号”栏,应严格按照《通知》中附件3的“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并填写。

  (2)表中“生产企业名称”栏,应填写机动车生产企业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3)表中“备注”栏,应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中的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此次报表中该栏为必填项,不得为空。

  (4)表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应填写“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机关代码。

  字段类型中的C代表字符型、N代表数字型、D代表日期型。

  字符长度表示汉字或数字个数。数字个数(除座位、吨位、排气量外)均含小数点,保留2位小数。

  4、所有车辆的配置均必须采集,车辆配置栏填写顺序必须按照本通知附表中《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的顺序填写,禁止颠倒顺序。

  (四)上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认真做好本地区车价信息采集的组织工作,对本地区采集上报的车价信息各项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

  2、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将采集、审核、汇总的车价信息数据库电子文件,通过MQ及FTP于3月6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为://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购税处/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2009年第1次车价信息。

  二、汇总工作

  (一)时间及地点

  我司定于2009年3月上旬组织集中汇审,具体汇审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

  (二)具体要求

  1、各地要严格《通知》的规定采集车辆价格信息。

  2、要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中各栏次的内容,尤其要重点审核“序列号”、“基本配置”栏的内容,不允许出现错误。

  3、对于型号相同而配置不同的车辆,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七、第八条的规定采集。配置名称要按照附件中的规范名称填写。

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09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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