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出固定资产的折旧如何帐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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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2
摘要: 问:租出固定资产的计提的折旧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功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四条...
问:租出固定资产的计提的折旧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功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计价入帐的土地除外。折旧就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肉,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贵公司用于出租的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也就是应将该项资产计提的折旧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中。
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上述租出固定资产如果为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则应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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