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政一[1994]2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6
摘要:销售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选择按6%征收率的征税办法后,应将原已计提的“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金”作相反分录全额冲回;对一九九四年发生购进货物其专用发茅上的“进顶税额”应并入购进货物的成本即按含税价核算成本。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税政一[1994]24号        1994-04-26


各县、分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按6% 的征收率收增值税的政策,我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五月一日起,应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原售价

  应税销售额= ———税额=应税销售额×6 %

                       1+6%

  二、为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取得自来水专用发票,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按应税销售额的6%作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要将申报期发生的自来水费用应扣除的税额反映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进项”栏次内,在其中的“税额”拦目中增加“自来水6%” 一拦。

  三、销售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上述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经确定后,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四、[条款废止]对水费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特准物业公司可以从自来水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普通发票向各用户(指一般纳税人1转收。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开给用户的普通发票,价、税应按以下办法分别开列:

                         原价

  应税销售额= ———税额=应税销售额×6%

                       1+6%

  上述用户(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应提交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和统一支付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按用户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所载的6%税额计入进项税额。

  五、销售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选择按6%征收率的征税办法后,应将原已计提的“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金”作相反分录全额冲回;对一九九四年发生购进货物其专用发茅上的“进顶税额”应并入购进货物的成本即按含税价核算成本。

  六、以上所提及会计分录如下:

  1、冲回“期初进项税金”

  借:原材利(低值易耗品等)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金

  2、冲回“进项税金”

  借:原材制(低值易耗品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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