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地税发[1996]4号 1996-01-0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规定,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第二条规定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或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总局答复,省局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或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对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按税法规定征、免营业税。即:其收取的费用,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上述单位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收费的适用税目,应首先看其是否属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税目,如果不属于这些税目的征税范围,则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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