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1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六、计算出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七、个体户对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项税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际交纳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八、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款,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款。

  第301号科目 业主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二、业主投入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在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帐内。

  四、由个体户帐内款项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业主减少投资,按减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年末时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311号科目 本年应税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或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本年经营所得;

  2.应弥补的亏损。

  二、年末,个体户应结转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结转时,应将“营业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科目;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营业外收支”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三、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如按“计税办法”规定,个体户不存在需要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经营所得即为本年应税所得,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如按“计税办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补金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纳税所得,应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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