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1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1.会计科目表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二、个体户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下同)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计算出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应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个体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年度终了,个体户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111号科目 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销售存货、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帐,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五、个体户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外币债权或债务等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外币帐户(如外币应收款项、外币应付款项等)的增加或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或当年年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个体户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年末人民币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营业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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