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1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第121号科目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包括个体户库存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购入存货,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全部成本(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应计入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业主投入的存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三、个体户如有委托外单位加工各种存货的,应在本科目下单设“委托加工存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个体户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本科目(××存货);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存货以及剩余的存货,应按加工收回存货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中领用存货,借记“生产成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五、个体户可在本科目下单设“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个体户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生产经营活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个体户应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可按照存货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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