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1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

  二、个体户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待摊费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未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存货损失;

  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三、发生存货盘亏或毁损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贷记“存货”科目,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

  2.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

  3.扣除残料、赔偿款后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如属于经营损失,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如属于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

  四、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时,按照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按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盘亏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于应由过失人或保险机构赔偿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将盘亏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收支”科目,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五、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反映个体户在年末,因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而未能处理的财产损失。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个体户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二、个体户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和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业主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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