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1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三、个体户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估计的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个体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下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入时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租赁费贷记“应付款项”科目,按支付的运输等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个体户时,应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自“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六、个体户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场所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2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个体户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经过批准后使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用途,分别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率确定;按照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本期内的工作量和单位折旧额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或单位折旧额,应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已经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增加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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