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1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54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自行建造准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如新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等。个体户承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应记入本科目。

  二、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将改扩建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改扩建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残料等变价收入,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购入或投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个体户购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购买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业主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三、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无形资产,应自开始受益之日起分期平均摊销。法律或有关合同规定了使用期限的,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没有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个体户出售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按照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结转出售所售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向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的各种款项。

  业主增加投入的资金,应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完全用于业主个人或家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款,不应记入个体户帐内。

  二、个体户从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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