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1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第211号科目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购买存货、接受劳务供应及其他原因应付和暂收其

  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预付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因购入存货和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个体户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存货或劳务验收后,按照应付款项总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款项总额与预付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款项。

  四、个体户发生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以及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

  五、个体户收到从业人员暂时存入个体户帐上的现金或存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个体户发生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等,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总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每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应正确计算确定准备发放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对本期应发放的工资等项费用进行分配:对于按照“计税办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按照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工资等项费用,借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从业人员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3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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