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7]11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三、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个体户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个体户购入存货或接受应税劳务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人的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存货和接受的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业主和从业人员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存货或劳务的成本,借记“‘存货”、“税后列支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个体户销售存货和提供应税劳务,核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5.个体户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个体户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7.月份终了,个体户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个体户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个体户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如应交数大于预交数,表示少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小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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