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210号 1999-07-29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0]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废止。
一、[部分废止]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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