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税收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46号 2004-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所以本文第一条中的申报抵扣时限已经改变。
针对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税收处理问题,为做好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新政策的推行工作。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我省地税部门为不办税务登记的个体户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省内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其取得的我省地税机关代开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运输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省局曾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运输费用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64号)予以明确抵扣管理的办法。但自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下发后至2003年12月31日这一阶段,我省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运输发票无法按照总局[2003]121号文规定进行采集,因此,省局税政处以税政处便函[2003]31号明确暂不予抵扣。现经研究并请示领导,特明确如下: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运输费用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64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省内个体运输户承运货物,其取得的我省地税机关代开的开票时间在2003年12月31日前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运输专用发票,符合琼国税发[2002]164号文规定的,可以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申报抵扣,其电子信息采集时因无法采集其纳税人识别号、运输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名称及其代码,在采集系统软件校验时提示不符时,可强行通过。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外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不论其开具时间,如无法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提供和采集电子信息的,一律不予抵扣。 二、联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联运发票,开票时间在2003年12月1日以前的,不予抵扣,开票时间在2003年12月1日以后的,按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是可以抵扣的,但因其电子信息采集问题暂无法妥善解决,经请示总局有关领导,在电子信息采集问题没有解决前,联运发票暂不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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