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90号 1994-08-2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199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3.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两套机构分设后,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应按第(二)条的法规进行划分,并由主管的税务局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鉴于1994年上半年刚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今年不再重新办理换证。 (四)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按第(二)条的法规办理。两家税务机关在新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五)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六)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式样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稽查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呈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局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四、关于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涉外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及其雇员的税务登记,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事项,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款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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