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2]243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06
摘要: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落实有关政策,切实搞好征管。各单位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培训、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2]243号                            2002-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废止。

  

各分局(局)、县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单位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和转让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等因素,加上前段时间误认为土地增值税要停征,放松了征管,造成征管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此,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单位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落实有关政策,切实搞好征管。各单位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培训、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条款废止]要进一步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严格预征、申报制度,按照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中确定的预征率进行税款征收。

  三、积极巩固、完善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联合发文(宁财税[1996]185号,宁地税三发[1996]124号、宁房办[1996]151号、宁地税发[1998]252号、宁国土[1998]220号)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完善代征管理办法,做好代征单位的政策指导工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四、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管理制度,应严格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管理,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严格减免税审批制度,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对应报市局审批或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局审批或备案。

  五、[条款废止]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今年11月底前安排一次土地增值税专项调查,找出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执行情况,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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