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8]111号 2008-04-15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精神,落实“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职责是“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掌握商品粮源中发挥主要载体作用:一是承担敞开收购农民粮食任务,满足农民交售粮食要求;二是承担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任务,确保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稳定;三是承担军粮供应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四是承担国有库存粮食保管任务;五是执行自治区各项有关粮食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全区承担以上业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计206户(名单附后)。 二、对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用于出租的,不予免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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