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个所[2009]5号 2009-02-23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文号应该是津地税所〔2007〕18号——税屋注),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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