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抵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03号 2005-11-2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房抵债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第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经人民法院裁定,将企业拥有的房产抵给银行清偿债务,银行据此作了“以物抵贷”的账务处理。 虽然企业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但人民法院裁定“以房抵债”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 据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企业已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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