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7-1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2.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兼顾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深圳市内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公司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适用本规程。 同一总机构既有工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又有商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依据本规程的规定申请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或选择依据《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的规定申请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 二、申请资料 《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三、申请条件 申请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生产经营。 (二)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工业性质或总机构为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为工业性质。 (三)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能够正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依据。 (五)总机构为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或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其他企业: 1.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增值税入库税款合计超过500万元; 2.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合计金额超过5亿元。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而设定的监控情形,具体包括:欠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结案的违法违章案件。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依据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关键指标计算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以下简称“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二)税款分配比例计算指标的填报口径为: 1.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上一年度末净值。 2.应付职工薪酬:指上一年度“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3.水电费支出:指上一年度的应付水电费。 以上各指标均采用上一年度会计数据口径计算;总、分支机构中任何一户属于当年新开业的,总、分支机构均以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口径计算。 (三)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发生注销、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分支机构等影响税款分配比例情形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税款分配比例。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汇总申报首次申请审批 1.受理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2)核验。文书受理岗对申请资料进行核验,资料不全的,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录入。文书受理岗按照纳税人填写的《工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在CTAIS系统中录入“待汇总纳税人清单”及计算税款分配的各项指标数据。 2.审核 (1)初审。税源管理科综合岗按照规定逐项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应依照规定的计算标准确定总、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比例,有疑问的可进行实地调查。 审核人员签署审核意见时应注明审批依据(指相关文件名称、文号)。如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必须注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 (2)复审。税源管理科(科长岗)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分)局分管局长审核。 (3)终审。总、分支机构跨区局的,由深圳市国税局终审;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同一区局,但跨基层分局的,由区局终审;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区局同一基层分局的,由基层分局终审;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以外同一区局的,由区局终审。 (二)汇总申报变更申请的审批 已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增加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或者申请调整税款分配比例,由总机构重新提出汇总申报调整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总、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按规定对原税款分配比例进行调整。汇总申报变更申请的程序与首次一致。 (三)汇总申报资格取消的审批 已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减少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或者取消所有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应提起取消汇总申报申请。汇总申报资格的取消包括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汇总申报申请表》,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录入系统。资格取消与资格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致。 六、相关涉税业务事项管理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申请被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审批核准后,系统将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单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增值税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系统自动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将税款分配到各被汇总单位所在地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如统一核算的当月应补退的增值税税额为负数,或者期末留抵税额的,不参与计算分配。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 (三)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所用发票的领购、缴销、发票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办理,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四)免抵退税申报的处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需办理免抵退税业务的,其免抵退税的申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单位免抵退审核业务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额及免抵调库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间分配。 (五)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的处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的,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属于误收退税、减免退税、即征即退的应退税额,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六)税务检查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其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七)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先行对该分支机构的取消汇总申报。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取消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资格,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申请。 (八)其他日常税收管理 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七、本规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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