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235号 2010-07-2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我市拟改制上市企业证明开具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证明开具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开发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证明模块),自2010年8月1日起上线运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违法证明模块适用范围 此模块业务暂仅适用于我市拟改制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申请某时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开具,以及纳税人已开具证明的查询。 二、纳入税务违法证明的范围和标准 参照《关于为拟改制上市企业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问题的函》(深上市办字[2010]2652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纳入税务违法证明的违法违章范围和标准为: (一)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违章行为; (二)所有涉及补税、滞纳金或罚款的稽查案件(不包括还未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稽查案件); (三)截至证明开具日,纳税人有欠税的情况; (四)纳税人是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的情况。 其中,证明以录入的“查询期限起、止”为确定违法违章情况统计的时间口径。即以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决定书出具的日期在 “查询期限起、止”之内的,则该违章信息要纳入证明开具范围。 “欠缴税额”则以开具证明当天为截止时点统计纳税人所有逾期未缴税额。 三、税务违法证明开具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申请开具证明的纳税人,应当持深圳上市办开具的书面协调函(《关于为某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查验身份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二)证明开具。证明的开具统一由各区局或基层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递交申请。岗位人员审核相应资料后,对符合开具条件的,在征管系统中“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纳税证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模块中,通过系统开具并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当场交给纳税人。 (三)档案资料存档。证明开具的有关附报资料已配置进影像系统。岗位人员在开具证明时,要根据征管影像资料管理办法对相关附报资料进行影像处理并送数据处理中心扫描归档。 四、税务违法证明模块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主管部门。 五、除上市办以外的其他税务违法证明的开具,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证明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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