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58号 2008-10-22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6.广州市外籍人员修正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 7.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结论表 8.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呈批表 9.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表 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规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以下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外籍人员报送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税务资料和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为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具体工作方案,提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规范纳税评估程序。 第四条 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纳税评估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安排相应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之后进行,评估期限应以外籍人员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重点,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报送本单位上年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并附送《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表》。 第二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为因任职、受雇或派遣在我市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及其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可以运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日常征管掌握的信息,采取人机结合方法筛选。 第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以企业、组织或机构为纳税评估单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且年度纳税评估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每年选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其外籍人员进行纳税评估。 (二)对其他有外籍人员的企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选取部分企业,对其外籍人员进行纳税评估。 (三)完成市局布置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条 纳税评估分析应以计算机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审,对比相关分析指标,并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提问或约谈、调查核实等方法,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分析、评估和处理。 第一节 纳税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 (二)税务资料申报是否完整; (三)个人与任职、受雇单位申报纳税资料是否一致; (四)纳税申报表各项目及相关数字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五)境内、境外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兼职收入是否完整申报; (六)申报应税收入、适用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差异较大; (八)纳税申报情况与任职、受雇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以及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是否差异较大; (九)纳税人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额与相类同国籍(地区)、职务、职业、任职时间或任职单位所属行业、规模等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是否差异较大; (十)纳税申报情况与有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是否差异较大; (十一)申报应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减免税项目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 (十三)扣除项目金额是否真实、合理; (十四)适用税收协定是否正确; (十五)外籍人员工作项目是否已构成常设机构; (十六)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支付或负担申报是否正确; (十七)是否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十八)境内居住和工作天数计算是否正确,纳税义务确定及适用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十九)申报应纳税额与实缴税额是否一致; (二十)是否存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数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纳入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纳税评估基本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依据的基本资料包括: (一)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三)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四)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五)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包括电子申报信息)、缴(扣)税凭证; (六)外籍人员护照复印件及出入境记录; (七)外籍人员境内外任职受雇合同; (八)境外派遣单位月支付工资薪金明细表(奖金、津贴等)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九)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十)企业有关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及福利政策;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三节 纳税评估步骤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按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四条 评析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有关资料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税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纳税人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内容要求,运用信息技术与人工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申报情况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初步确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纳税情况是否存在问题或疑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评析资料不足的,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补充提供相关纳税资料。 第十五条 核实工作: (一)评析中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应税收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答复或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评估人员也可以下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 纳税人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 纳税人取得中国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收入,而未申报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 3. 每月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与相应指标水平比较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本办法所列有效证明的; 4. 当期纳税申报收入额与上期纳税申报收入额差异较大,且没有正当理由; 5.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而没有申报工资薪金收入; 6.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二)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内容、职业、职务、雇主等情况; 2. 外籍人员工作时间及在华居住时间情况; 3. 工资薪金支付及税款负担形式; 4. 受雇单位工资薪金及福利政策规定情况; 5. 在原居住国(地区)交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6. 其他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三)在约谈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并指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法律责任等,同时做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下户调查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答复情况,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发出《外籍人员修正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 (六)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跟进处理。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 (一)认定合理申报的情况: 1. 纳税申报收入合理,纳税评估未发现问题或疑点的; 2. 经税务约谈后主动修正申报纳税金额,且经重新评估认定申报合理的; 3. 修正纳税申报收入,经重新评估认定合理或虽然申报收入偏低但解释理由充分、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 (二)认定异常申报的情况: 1. 对修正申报后,重新评估认定仍然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而且解释理由不充分、提供证据不足; 2. 拒不进行修正申报的。 (三)应依法处理的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处理工作: 纳税评估经办人员应根据纳税评估认定结果,拟定处理意见,并填写《纳税评估结论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认定合理申报的情况,可暂不作进一步处理,有关纳税评估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记录存档。日后证据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仍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认定异常申报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继续进行质疑约谈或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收入。必要时,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作专项税收情报请求缔约国协查。 对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嫌疑或抗税行为的外籍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呈批表》,将外籍人员相关税务资料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稽查部门应定期将核查情况回复移送部门。 对欠缴税款的外籍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对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应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有关税务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实行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税务资料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广州市外籍人员修正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结论表》、《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呈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评估过程形成的案例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