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税总局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该协议及议定书自2010年12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的所得。 目前,中国已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马恩岛、根西、泽西、百慕大6个离岸金融中心正式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税收信息交换协定简称TIEA,致力于提高各国税务信息的透明度,规范税务行为。近年来,国际社会纷纷掀起“查税风暴”,而中国政府与上述离岸金融中心所签署的情报交换协议也直指利用“避税天堂”避税的行为。 英属维尔京:最大的避税天堂 20世纪50年代以来,离岸金融中心异军突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全球性潮流的情况下,离岸金融中心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但就在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避税功能也被大肆利用,成为名副其实的避税天堂。 位于大西洋(600558,股吧)和加勒比海之间、背风群岛的北端、距波多黎各东海岸100公里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就是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 该岛政府1984年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地设立“离岸公司”,并提供极为优惠的政策。按照该岛法律规定,在当地设立的公司除每年交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免交所有当地税项。此外,公司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任何货币都可作为资本注册,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和董事,公司人员中也不必有当地居民,无需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和年报也不必公开。 忽然之间,这个仅有153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成为了企业最向往的地方。据保守估计,目前已有70万家公司在该地注册成立,其中大部分是空壳公司。就当前的情况看,英属维尔京群岛也成为了中国最大的外资来源地之一。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人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介绍,在离岸金融中心的公司其实就是通过在此注册摇身变为外资公司,得以享受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或是达到海外上市目的。 “避税天堂”被盯上 近几年来,国际上形成了一场狙击全球“避税天堂”的行动。为敦促避税地与国际主流社会交换信息,世界经济合作组织于1998年和2000年两次公布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发布避税地标准,敦促避税地承诺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此外,世界经济合作组织还于2002年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 在国际压力之下,一些避税地不得不开始低头。例如英属维尔京对其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则规定将股票无记名制度取消,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资料提供给官方。其次,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账户涉嫌洗黑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 “依靠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者多边合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上海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袁正伟这样对本报表示,“有关于情报交换的专门条款的目的就在于加强有关政府之间的配合和协作,预防和堵截国际避税活动。” 2010年5月是20国集团对拒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采取措施的大限的日子,而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国和一些国家纷纷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中国与各国签订的协议条款都有所不同,但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最大利益进行协定的。”袁正伟这样说道。 根据国税总局近日颁布的中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收协议,中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可交换情报的税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所得税、工资税、财产税。 根据协议,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互相交换税收情报提供协助。情报应包括与相关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依据中国请求提供的情报包括:1.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掌握的情报;2.有关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权的情报,包括在同一所有权链条上一切人的所有权情报;3.信托公司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人的情报;4.基金公司基金创立人、基金理事会成员、受益人以及基金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报。 效果几何? 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避税手段。举个例子,我国一家内资公司原有的两个控股公司和位于离岸金融中心的某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该公司购得了内资公司40%的股份。随后,外资公司又将40%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并按照事前合同已约定条款获得了收益。 根据我国和外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生在我国的财产转让收益我国没有征税权,此项所得征税权在对方。然而,上述外资公司所在的国家是离岸金融中心,其对此项收益又不征税,此项所得明显存在双重不征税。而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离岸金融中心是否对转让款有征税权取决于上述外资公司是否构成该离岸中心居民身份。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又确保我国的征税主动权不丧失,国家税务总局需立即启动情报交换机制。一般来说,离岸金融中心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一般不会主动配合提供情报。然而如果我国与该国签署了情报互换协议,那么就应该主动配合我国调查外资公司是否具有该离岸中心居民身份。如果该公司不是该国居民公司则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其在华投资活动中的所得收益就必须按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间的税收情报互换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双重不征税,另一方面也避免双重征税。”袁正伟表示。 中煜华税务事务所主任税务师黄远指出:“在税收情报协议签署之后,反避税的操作性更强了。而现在富人阶层具有一定的海外资产结构,随着中国与他国签署一系列的税收情报互换协议,那这样就会对富人的影响比较大。” 不过黄远也指出,这一系列税收情报互换协议的影响到底有多么巨大还要看落实的情况。现在双方签署协议之后就表示可以这么做,但不意味着真的这么做了。现在还涉及经费,铺多少经费选多少案子去操作落实是现在最关键的一个问题。但相信,相关经费会逐年增加,落实的效果也会越来越不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